《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归纳细则
一、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适用范围: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
二、供热定义与原则
·供热定义: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供热原则: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
·省级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级与县级职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四、供热方式与能源利用
·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五、供热规划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六、供热企业经营与许可
·本省对供热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资金和能力,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供热用热合同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八、供热时间与温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遇到特殊天气,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九、热费与价格管理
·热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热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十、供热保障与服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供热期内,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设备设施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经协商一致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备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缴纳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其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热费。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
综上所述,《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涵盖了供热管理的多个方面,旨在确保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